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行政诉讼的管辖
2019年11月19日 来源:来学网考点25: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情况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典考题92·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可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对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BCD
【经典考题93·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海关处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 )管辖。
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海关处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