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行政复议的管辖

2019年11月19日 来源:来学网

考点20:行政复议的管辖(★★★)

1.基本规定

【提示】甲企业对A市B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甲企业是申请人;

(2)B县人民政府是被申请人;

(3)A市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

一个上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包括省级以上)

上一级人民政府

1)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2)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计划单列市(如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1)税务所(分局)

2)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两个上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1)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2)上一级主管部门

“自己反省”

国务院部门(例如,国家税务总局)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省级人民政府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

【经典考题74·单选题】甲公司对M省N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拟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各项中,符合复议管辖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应向N市税务局稽查局申请行政复议

B.甲公司应向M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C.甲公司应向M省税务局稽查局申请行政复议

D.甲公司应向N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D

【解析】对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N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典考题75·单选题】设立于M省Y市(计划单列市)的甲公司对Y市税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机关中,有权受理该申请的是(    )。

A.国家税务总局

B.M省人民政府

C.M省税务局

D.Y市人民政府

【答案】A

【解析】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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