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019年11月19日 来源:来学网

考点19: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 基本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对象

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主体对外部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所依据的相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

×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人事处理决定)

×

行政主体作出的并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

 

【经典考题7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A.赵某对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其营业执照的决定不服而引起的纠纷

B.王某对税务局将其调职到其他单位的决定不服而引起的纠纷

C.张某对交通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而引起的纠纷

D.李某对环保局给予其撤职处分决定不服而引起的纠纷

【答案】A

【解析】(1)选项BD:属于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2)选项C:劳动合同纠纷属于民事争议纠纷,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经典考题72·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是(    )。

A.甲公司不服市环保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

B.王某不服所任职的市教育局对其作出的降级决定

C.赵某不服市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

D.乙公司不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

【答案】B

【解析】选项B: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①征税行为(复议前置);

②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③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④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⑤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⑥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不依法开具、出具完税凭证,不依法予以行政赔偿,不依法予以行政奖励;

⑦资格认定行为;

⑧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⑩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提示】此处老师手写板有误,应为“先议后诉”。

(2)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②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经典考题73·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A.罚款

B.确认适用税率

C.加收滞纳金

D.依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不论征税行为,还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不服时,均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2)选项D: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只能考虑依法附带审查,不单独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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