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独立仲裁

2019年11月19日 来源:来学网

考点13:独立仲裁(★★)

1.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28825]

2.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经典考题44·判断题】仲裁委员会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答案】×

【解析】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经典考题45·判断题】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只能向纠纷发生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

【答案】×

【解析】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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