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9年二级造价师《基础知识》五星必考点知识:合同法

2019年08月03日 来源:来学网

合同法
知识点:合同订立

1. 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 口头形式(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和其他形式(默示、推定)。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3. 合同订立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及其有效的条件。
① 内容具体确定;

②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 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 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撤回和撤销。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 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约定不同)。
4)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的,要约失效:
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应当即时做出承诺;
② 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5)要约内容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 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 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而较少考虑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或者附加种种限制条件。为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 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
其构成条件:
一是当事人有过错。
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观恶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知识点:合同效力
1.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后,并非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条件成就之后,才开始生效。
2. 效力待定合同
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10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以下情形合同有效:
1)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即为合同有效;
2)纯获利益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
3)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 行为人承担责任。
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 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是《合同法》针对表见代理情形所作出的规定。所谓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通过合同处分财产(如赠与、转让、抵押、留置等)是常见的财产处分方式。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但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 无效合同(违法或者损害公共利益)
(1)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 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
(1)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知识点:合同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 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 合同履行的特殊原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 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 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惩罚违约方)
知识点:合同变更、转让
1. 合同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 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变更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1)债权转让。(2)债务转让。(3)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知识点:合同终止
1. 合同终止的条件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①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 合同解除;
③ 债务相互抵销;
④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 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2.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分为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
1)约定解除条件。
2)法定解除条件。包括:
①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合同债务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 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 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 5 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知识点:违约责任
1. 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与其他责任制度相比,违约责任有以下主要特点:
(1)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
(3)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4)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的承担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其承担违约责任的首选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1)合同当事人双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时,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约定解决。
知识点:合同争议解决
1. 和解与调解
和解与调解是解决合同争议的常用和有效方式。
2. 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裁决。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诉讼
对于—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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