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9年二级造价师《基础知识》五星必考点知识: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2019年08月03日 来源:来学网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知识点:招标

1. 招标范围和方式
(1)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人少)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不经济)
(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 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3. 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如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资格预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 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如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4.招标工作的实施
(1)禁止投标限制。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专业工程)
(3)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4)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且不能超过 80 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6)标底及投标限价。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如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知识点:投标
1. 投标规定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 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如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

2. 属于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 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推定)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里应外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知识点:开标、评标和中标
1. 开标
如投标人少于 3 个,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 评标委员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
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
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
3. 评标
如超过 1/3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如招标项目设有标底,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4. 投标否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 投标文件澄清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6. 中标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 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 签订合同及履约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知识点:投诉与处理
1. 投诉
如果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 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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