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2025年《中级会计实务》强化阶段知识点
2025年08月06日 来源:来学网【第十九章 租赁】
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知识点】
1.如果生产商或经销商其出租产品或商品构成融资租赁,应在租赁期开始日(注意时点):
| 确认收入 | 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理解为:假设出售)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理解为:假设出租)(★★★并非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 |
| 结转成本 | 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 |
| 两者的差额 | 收入和销售成本的差额作为销售损益 |
2.后续账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到期时:(假设租赁资产余值不变)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原值)
3.由于取得融资租赁所发生的成本主要与生产商或经销商赚取的销售利得相关,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将其计入损益。即,与其他融资租赁出租人不同,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取得融资租赁所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初始直接费用,不计入租赁投资净额。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