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实施办法

2021年07月31日 来源:来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全区统一组织,按照专业类别考试。

  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具体考务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第五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应考试科目的命审题、制卷、阅卷等工作。

  第六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公共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安全生产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如采用电子化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可酌情缩短。

  《安全生产实务》科目按专业类别设置,考生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类别。

  第七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九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应急管理厅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报名人员资格条件现场审核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

  符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具体审查要求在考试通知中明确。

  审核合格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一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点原则上设在银川市大、中专院校或中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一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该证书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用印,原则上在区内有效。

  第十二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相应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四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以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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