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巩固】2021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考点(7)

2021年01月13日 来源:来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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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

  1.监督管理范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的公路营运车辆类型主要有:

  (1)载客汽车;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3)半挂牵引车;

  (4)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t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机构备案。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6.车辆监控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的责任主体。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具体制度如下:

  (1)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2)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3)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4)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5)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限值的设置,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h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h,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h,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h,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min,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8.法律责任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的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而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2)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3)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2)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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