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先做】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演练六

2020年10月27日 来源:来学网

       2020年中级会计已经结束,没能参加考试的小伙伴可以准备2021年中级会计的备考了。预计2021年中级考试报名在2021年3月,中级会计考试科目《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来学小编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

  一、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多选题1】下列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7年)

  A.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B.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C.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D.被保险人因故意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答案】ABD

  【解析】选项C: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判断题2】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即使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015年)

  【答案】×

  【解析】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多选题3】下列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有(  )。(2013年)

  A.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B.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放弃行为无效

  C.因被保险人故意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D.即使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意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答案】ABC

  【解析】选项D: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人身保险的不丧失价值原则

  【单选题4】2014年10月,向某为自己18岁的儿子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2017年向某的儿子因抑郁自杀身亡,向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下列关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

  A.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B.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答案】B

  【解析】(1)2014年10月至2017年,向某儿子自杀时距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超过2年,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2)如果2016年2月自杀,未满2年,则应确定向某儿子自杀时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不是,保险公司不必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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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票据行为

  【多选题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  )。(2017年)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B.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D.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答案】BCD

  【解析】(1)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3种:①被拒绝承兑的汇票(选项C);②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选项B);③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选项D)。(2)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单选题6】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3年)

  A.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B.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C.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D.甲公司应当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签章,并将汇票交付给乙银行后方可生效

  【答案】D

  【解析】(1)票据质押的,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或者“为担保”、“为设质”等)字样;(2)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也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至少应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且由背书人签章)并交付。

  【多选题7】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有(  )。(2017年)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票据金额

  D.付款人名称

  【答案】BC

  【解析】选项AD:属于支票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但不能授权补记。

  四、票据权利

  【判断题8】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2016年)

  【答案】√

  【单选题9】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2014年)

  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

  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

  C.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

  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

  【答案】B

  【解析】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2年3月20日)起算。

  五、票据伪造

  【单选题10】下列关于票据的伪造及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

  A.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可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B.票据被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出票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

  D.票据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C

  【解析】(1)票据伪造的界定: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选项C)、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均属于票据伪造。(2)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①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选项B);②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D);③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选项A)。

  【单选题1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伪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票据伪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的人变更票据金额的行为

  B.被伪造人应向善意且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D.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1)选项A: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2)选项B: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3)选项D: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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