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四节考点——股东大会

2020年02月14日 来源:来学网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一)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具体内容

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区别

1、年会 每年一次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小于 5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1/3);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监事会主席不可以)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开

1.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具体内容如图

(三)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别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股份公司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一般④+特殊②

①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②上市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以上就是来学小编整的《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相关考点,更多考试相关信息可登录来学网查询。

来学网现已开通线上辅导课程,名师授课、专家答疑、更有定制科学复习计划!点击进入: 来学网

心之所往
来而学之

更多热门考试资讯,点击进入:来学网

在线视频学习,海量题库选择,点击进入:来学网

梅花香自苦寒来,学习是一个打磨自己的过程,希望小编整理的资料可以助你一臂之力。

点击进入>>>>来学网—未来因学而变

学习视频,在线题库、报考指南、成绩查询、行业热点等尽在来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