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一练】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习题及答案九

2020年01月15日 来源:来学网

  1.某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2017年8月1日,该企业向境内未上市的某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200万元。2019年度该企业利润总额890万元;未经财税部门核准,提取风险准备金10万元。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9年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万元。

  A.82.5

  B.85

  C.187.5

  D.190

  正确答案:D

  解析: (1)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2)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890+10)-200×70%]×25%=190(万元)。

  2.甲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减免税额10万元,抵免税额20万元。已知,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万元。

  A.220

  B.240

  C.250

  D.230

  正确答案:A

  解析: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1000×25%-10-20=220(万元)。

  3.我国境内某居民企业在A国设立一分公司(以下称“境外分公司”),2017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4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境外分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2017年度汇总纳税时,该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9.00

  B.8.25

  C.7.50

  D.6.50

  正确答案:C

  解析: (1)境外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A国的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4+6)×25%=5(万元);(2)实际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超过抵免限额,按限额5万元抵免即可;(3)该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14+6)×25%-5=7.5(万元)。

  4.我国境内某居民企业在A国设立一分公司(以下称“境外分公司”),2017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4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境外分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2017年度汇总纳税时,该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9.00

  B.8.25

  C.7.50

  D.6.50

  正确答案:C

  解析: (1)境外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A国的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4+6)×25%=5(万元);(2)实际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超过抵免限额,按限额5万元抵免即可;(3)该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14+6)×25%-5=7.5(万元)。

  5.某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2017年8月1日,该企业向境内未上市的某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200万元。2019年度该企业利润总额890万元;未经财税部门核准,提取风险准备金10万元。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9年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万元。

  A.82.5

  B.85

  C.187.5

  D.190

  正确答案:D

  解析: (1)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2)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890+10)-200×70%]×25%=190(万元)。

  6.甲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减免税额10万元,抵免税额20万元。已知,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万元。

  A.220

  B.240

  C.250

  D.230

  正确答案:A

  解析: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1000×25%-10-20=220(万元)。

  7.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抵免限额范围内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之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正确答案:正确

  解析:

  8.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抵免限额范围内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之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正确答案:正确

  解析:

  9 [简答题]

  甲公司(居民企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有关财务收支情况如下:

  (1)销售商品收入5000万元,出售一台设备收入20万元,转让一宗土地使用权收入300万元,从其直接投资的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回股息收益80万元;

  (2)税收滞纳金5万元,赞助支出30万元,被没收财物的损失10万元,环保罚款50万元;

  (3)其他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合计3500万元;

  (4)全年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50万元。

  甲公司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计算如下: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20+300+80-5-30-10-50-3500=1805(万元);

  (2)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805×25%=451.25(万元);

  (3)当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1.25-250=201.2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指出甲公司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

  (2)计算甲公司2018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

  解析: (1)甲公司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下列不合法之处: ①从其直接投资的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回股息收益8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税收滞纳金5万元、赞助支出30万元、被没收财物的损失10万元、环保罚款50万元,均为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应扣除;

  ③甲公司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甲公司财务人员未予考虑。

  (2)

  甲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00+20+300-3500=1820(万元);

  甲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820×15%=273(万元);

  甲公司2018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的税款=273-250=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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