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髓考点】2020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前必记:承榄合同的法律规定

2019年12月21日 来源:来学网

  2020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暂未公布,但可参考2019年的报名时间,根据往年经验来看,报名时间预计在2020年7月份

  一级建造师题型题量、考试时长、试卷分数: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考试和专业考试,综合考试包括《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三个科目,这三个科目为各专业考生统考科目,专业考试为《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一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该科目分为10个专业,即: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考生在报名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条件选择一个专业进行考试。来学网小编整理关于“2020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精选考点”供考生参考: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注:“只看结果,不看过程”)

  2.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比较:建设工程承揽主要工作不可以交给第三人完成)

  3.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比较:建设工程承担非主体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且分包人与总包人对建设单位就分包工程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承揽中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定作人只能找承揽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二、承揽人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略)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1·单选】某施工企业与预制构件厂签订了预制构件加工合同,构件加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要求变更构件设计,对方同意变更。但加工构件超过60%时,该施工企业提出解除合同。关于该施工企业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7】

  A.可随时解除合同

  B.享有留置权

  C.不得单方变更设计

  D.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外,还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但是,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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