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票据丧失的补救
2019年11月19日 来源:来学网考点19: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经典考题5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
A.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B.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C.支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2)非必经措施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失票人可以先办理挂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办理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暂时的预防措施
①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
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4)挂失止付通知书
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①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②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③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2.公示催告
[228948]
(1)申请人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3)公告期间
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申报债权与除权判决
①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②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③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经典考题54·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补救形式有( )。
A.民事仲裁
B.挂失止付
C.公示催告
D.普通诉讼
【答案】BCD
【解析】选项BCD: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经典考题55·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有权受理失票人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是( )。
A.票据收款地法院
B.票据支付地法院
C.失票人所在地法院
D.出票人所在地法院
【答案】B
【解析】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