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建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归纳: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2019年08月27日 来源:来学网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Z302032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一级建造师的考试

  (一)考试内容和时间

  (二)报考条件和考试申请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范围

  二、一级建造师的注册

  (一)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

  (1)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3)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有效期3年。

  (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不予注册的法定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法定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三、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1)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和内容

  (2)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选择

  (3)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

  (4)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

  1Z30203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一、一级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二、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执业区域范围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二)执业岗位范围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相邻分段)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验收合格)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解除合同)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同意更换)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不可抗力)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三)执业工程范围

  注册建造师分10个专业,各专业的执业工程范围如下:

  (1)建筑工程专业;

  (2)公路工程专业;

  (3)铁路工程专业;

  (4)民航机场工程专业;

  (5)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

  (6)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7)矿业工程专业;

  (8)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9)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

  (10)机电工程专业。

  1Z30203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行程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执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继续教育,又是建造师的权利,又是建造师的义务】

  三、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1Z302035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未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及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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