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点】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考点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2019年08月09日 来源:来学网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乘人之危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3)行为效果不同

  (4)行使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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