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驻马店卫生资格考试期间加强考试纪律和考试宣传教育管理通知!!

2019年05月14日 来源:来学网

      市卫健体委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期间加强考试纪律和考试宣传教育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卫健体委、市卫健体委委属各单位: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两个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聘用的公正公平,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加强考试纪律和考试宣传教育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强化组织领导责任
 “两个考试”事关卫生健康体育事业的发展,事关卫生健康体育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选拔培养,事关卫生健康系统的形象。各县(区)卫健体委、市卫健体委委属各单位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诚信教育、严肃考风考纪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切实负责,突出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将诚信考试融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之中,把考风考纪和强化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通过开展考试纪律和考试宣传教育管理,使考生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遵守考试法规,严守考试纪律,坚守道德底线,恪守诚信做人,创建良好的考试秩序。
  严格执行对县(区)卫健体委和市卫健体委委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区)卫健体委、市卫健体委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分管副职负监管责任,并签订“责任状”;考生所在单位的直接管理人要认真履行“担保书”中的担保责任。对管理不到位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本县(区)、本单位人员参与考试作弊、替考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者,涉及到的县(区)卫健体委和委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市,考生所属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担保人,承担具体管理责任,一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规做出的处理。
  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对考务工作的监督机制,考试期间考场除设主考、副主考外,还将派纪检监察人员对考风考纪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区)卫健体委、市卫健体委委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县(区)、本单位发现考试作弊、替考问题及时处理。各单位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广泛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监督。
    二、加强教育 严格对医务人员的管理
    今年的“两个考试”将在5月份和6月初举行。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和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31号令),各县(区)卫健体委和市卫健体委委属各单位要加强对广大医务人员、尤其对参加考试人员的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明白参与考试作弊、替考对社会、对自身的严重危害性和高度危险性。
  考试期间,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好工作安排;严格请销假制度,除参加考试的人员外,其他在职人员按正常上班对待,一般不允许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除常规审批程序外,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对无原因外出、又未经审批者,要逐人查清去向,防止参与考试作弊、替考。对已违规报考、试图参与考试作弊、预备充当“枪手”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只要在考前主动退出考试作弊、替考的,一律不予追究。凡有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出,一律给予停职处分,同时扣罚全年的绩效工资;在校医学生参与考试作弊、替考的,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当事人在市卫健体委网站予以公开曝光;触犯法律的,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三、广泛宣传 突出教育管理实效
  “两个考试”事关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健康体育部门要站在对考生负责、对卫生健康事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高度,广泛宣传,营造严谨、诚信的考试氛围,重点做好“三宣传”“两教育”: “三宣传”即宣传“刑法修正案(九)” “人社部第31号令”“2018年违纪人员通报”, “两教育”即诚信教育、考风考纪教育,核心宣传内容为人社部“31号令”,使考生充分认识考试违纪的严重后果,增强诚信考试的自觉性。
各县(区)卫健体委、市卫健体委委属各单位要将诚信教育与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会议、报纸、电视、网站、QQ群、微信平台、橱窗、宣传栏、版面等宣传阵地,把宣传教育、严格管理、依法治考贯穿考试全过程;有条件的县(区)和单位,由主要领导对考生进行集体谈话,让每位考生认识到考试违纪违规的恶劣影响和严重危害,全力营造维护诚信迎考的氛围和秩序,用考生自觉遵守考试法律和纪律的行为检验各县区、各单位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考生所属单位要制定针对本单位考生的“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并将违纪行为产生的后果告知每一位考生,所有考生与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订“承诺书”,要求考生再次对诚信考试做出承诺。
  四、严禁作弊 营造良好考试氛围
  今年的“两个考试”继续实行“无声入场”和“裸考”(除准考证和身份证外,其它物品一律不准带入教室),即不允许考生带任何金属物体进入考场,所有考生入场检查时,以安检门和金属探测器不发出报警声响为标准。考生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相关规定,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考生在考试期间违纪违规者,除按《刑法修正案(九)》、人社部第31号令和考场规则处理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被无线电管理部门发现有作弊嫌疑者,或进入考场时携带手机、照相机、电子橡皮、耳机、手表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作弊器材者,一律按作弊处理;试室内考生之间要相互监督,同一试室出现雷同试卷者,取消考试成绩;同一试室雷同试卷超过1/3者,取消整场考生考试成绩。同时,对于违纪违规考生和替考者一律实行网上曝光,并实行倒查和事后追查,凡蒙混过关并已取得执业资格或已晋升职称的,取消获得的专业技术或执业资格;事后积极举报作弊考生者给予从轻处理。对非本单位、非本地户籍在职人员从其单位报考者,纳入报考单位人员管理范围。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考试工作纪律,接受纪检监察人员和考生的监督,严禁参与考试作弊。如果发现有下列行为者,除按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对疑似替考人员或考生携带违禁物品审核不严,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试室或者座位,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试室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试室出现雷同试卷,擅自将试卷和答题卡等带出试室、拍照或传给他人,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试室内外串通作弊,未准确记录试室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使试室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非监考人员擅自进入试室或监考人员串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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