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归纳讲解: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019年01月07日 来源:来学网1Z3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法律概念
1.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3)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4)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5)人身保险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人身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
2.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二、保险索赔
(1)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2)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3)计算损失大小。
1Z3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注: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自愿险,非强制性】
(1)投保人:发包人
(2)被保险人:
①业主或工程所有人;②承包商或者分包商;③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二)保险责任范围
(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注: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设)
(2)自然磨损(磨)
(3)原材料缺陷(原)
(4)非外力引起(引)
(5)维修保养(修)
(6)资料损失(损)
(7)盘点短缺(缺)
(8)其他保险(他)
(9)既有损失(前)
(10)已使用(用)
【注:设磨原引修损缺他前用;
什么原因?就是他缺钱用!】
(四)第三者责任险
(1)在保险期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参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赔偿金额
(1)以法院或政府部门裁定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六)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1)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2)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3)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