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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德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宝公司”),其中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45万元,丁出资25万元。德宝公司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由丙担任董事长。
2024年4月,甲向银行借款,并让德宝公司为其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德宝公司为此召开股东会,乙、丙、丁均出席会议。在表决时,乙和丁同意,丙反对。
2024年9月,经股东会决议,德宝公司向丙购买生产线。然而,该生产线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多次维修仍无法运行,德宝公司不得不从其他企业另行购买生产线。2025年1月5日,甲知情后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丙,要求丙赔偿公司损失。
2025年3月,乙对德宝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疑虑,要求查阅和复制公司账簿,被德宝公司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会能否通过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并说明理由。
(2)甲是否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丙?并说明理由。
(3)德宝公司拒绝乙查阅和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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