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 税务师

税务师-税法一

2184. 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公司于2020年5月一2023年3月开发“翰林官邸”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20年5月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不含税地价款20000万元,按规定缴纳了契税,另支付相关登记、过户费10万元。按规定公司应于2020年8月1日之前动工开发,但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21年9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200万元土地闲置费。 (2)支付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合计2920万元。 (3)2023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建筑企业不含税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当月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一年,建筑企业按照实际收取的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借款的利息支出8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 (5)2023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建筑面积为45000平方米,截至2023年12月底销售建筑面积为40500平方米,签订相关合同并取得不含税收入40500万元。 已知: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8%;地方教育附加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假设土地使用权从二级市场购入,不得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土地价款;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