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管理与法规

2148. 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线索举报称,刘某、何某夫妇在家中售卖假药,执法人员当场查获100余瓶风湿骨痛宁胶囊。通过分析刘某、何某的转账凭证和聊天记录,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最终找到了假药的来源渠道。这些假药是从赵某所在A药品生产企业处购买而来,赵某利用职务之便,主导该假药的生产销售过程,据赵某交代A企业的仓库中还有大量未售出假药,公安机关搜查出尚未寄出的假药18箱以及标签、说明书1万余张。A药品生产企业共计生产销售假药627箱,货值价值103.5万元。经检测,涉案的几种产品中均含有不同剂量的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醋酸泼尼松等7种西药成分,但产品标示为纯中药成分,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据赵某供述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梁某,梁某拥有一家中型仓储运输公司,在明知A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大量假药,仍为其提供仓储运输服务,并以每月3万元的仓储运输费达成合作,属于严重情节,共计获益18.5万元。赵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到王某,王某经营着一家内科门诊诊所,并通过赵某购进其药品,并在其门诊进行销售,提供给患者进行服务,从中获利金额5.68万元。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检察院联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应的罚款处理,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了赵某等人,该院对赵某等12人依法提起公诉。经审查认定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