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1961. 2023年,由于父母年纪渐长,张某为了规避风险,为自己的父亲和母亲分别向甲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投保了某款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健康险,并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甲公司告知张某,其可以指定受益人为自己,但是需要分别取得其父亲和母亲的同意。后张某以书面方式取得父亲和母亲的同意,并提交给了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承保并出具保单。 2024年内,张某的父亲因摔倒受伤不治去世,张某的母亲因突发心脏疾病去世。张某分别向保险公司理赔。 针对张某以其父亲为被保险人保单的理赔,甲公司调查后发现,针对以其父亲死亡为给付条件的这一保险合同,并未经过其父亲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甲公司遂据此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赔付责任。针对张某以其母亲为被保险人保单的理赔,甲公司调查后发现,张某的母亲两年前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但在填写投保单以及回答保险公司相关询问时,其母亲均未如实告知。甲公司遂据此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支付保险金、不退还保费。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时,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取得其父亲和母亲的同意?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权主张以张某父亲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无效?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主张解除以张某母亲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且不支付保险金、不退还保费?简要说明理由。
1963.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一家餐饮企业,其名下有轿车和货车各一辆。2023年5月,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分别向乙银行和丙银行申请了5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并将轿车抵押给乙银行,将货车抵押给丙银行。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于2023年5月10日签订,甲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于2023年5月15日签订。2023年6月1日,甲公司同日内办理了轿车、货车的抵押登记。 获得贷款后,甲公司为了提升经营效率,将该货车出租给丁货运公司,租期两年,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8月1日签订。另外,甲公司也积极使用该辆轿车创收,在轿车闲置时,多次短租给婚庆公司用于婚礼车队。2024年2月,在出租期间,该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毁损,无法修理并继续使用。由于该辆轿车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向甲公司赔偿了保险金35万元。 2024年5月,甲公司的经营情况未有好转,无法清偿对乙银行和丙银行的借款,乙银行和丙银行遂行使了抵押权。丙银行准备通过变卖该货车的形式行使抵押权,但其发现该辆货车由于出租给了丁公司,无人购买,无法实现其抵押权,遂丙银行主张终止该租赁关系。乙银行得知该辆轿车已经毁损灭失后,向甲公司提出两项主张:其一,该辆轿车在抵押期间短租给婚庆公司的租金收益应归自己所有;其二,要求就保险公司向甲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优先受偿。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银行主张终止租赁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银行的第一项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的第二项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1964.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一家服装公司,注册地为A地,主要办事机构位于B地。2023年3月,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修改公司章程,由于每次召开股东会会议提案数量过多,导致会议冗长,遂准备在章程中新增一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该决议在该次股东会会议上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日后,甲公司股东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甲公司该项决议限制了自身权利,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项决议无效。 张某为甲公司的服装经销商,2023年6月,与甲公司签订金额为8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先向张某发货,并向张某提供6个月账期,张某应于2023年12月支付货款。由于账期较长,甲公司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遂将自己拥有的一辆小汽车出质给甲公司,张某的朋友孙某为甲公司针对该笔货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23年12月,张某到期无法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遂行使其担保权,要求孙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孙某辩称,甲公司应先就张某提供的小汽车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自己承担保证责任。待行使担保权后,甲公司仍未得到全额清偿,经其调查发现,张某为乙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乙企业”),甲公司遂向乙企业主张,由其代为行使张某在乙企业中的权利。 2024年3月,丙公司为了庆祝公司10周年庆典,向甲公司采购一批价值50万元的企业文化衫。由于庆典于2024年5月1日开幕,遂要求甲公司最迟于4月25日向其交货。甲公司与丙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后,第一时间与供应商丁公司签订了原材料采购合同,由于甲公司生产该批服装需要一个月左右的生产周期,双方约定丁公司最迟于3月底向甲公司交付该批原材料。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自己作为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并在系统中记载“不得转让”。 2024年3月底,丁公司通知甲公司,由于产能不足,无法按时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直接通知丁公司解除合同。 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公司、合同、合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该项决议无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该项决议无效一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简要说明理由。 (3)孙某抗辩称甲公司应先就张某提供的小汽车优先受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可以代张某行使其在乙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简要说明理由。 (5)甲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记载了“不得转让”之后,该汇票是否还可以进行背书转让?简要说明理由。 (6)甲公司是否可以直接通知丁公司解除合同?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