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1781. 202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乙银行作出保证,乙银行接收且未提出异议。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时,该厂房直接归乙银行所有。 2025年1月,借款期限届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乙银行以甲公司、陈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直接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就人保、物保实现的先后顺序作出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银行要求直接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该主张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782. 2022年6月10日,三位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生产经营及投资需要,向赵某借款1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0%,赵某预先扣除利息,到期后甲公司需归还100万元,双方若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2年6月11日,甲公司实际收到借款90万元。为担保赵某债权的实现,当日,赵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为赵某的债权设立抵押。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2年6月15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甲公司将90万元借款出资到乙合伙企业,成为乙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022年7月10日,赵某发现甲公司将其部分产品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已经支付价款并将该批产品运走。赵某认为该批产品已经用于担保其债权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遂要求丙公司将该产品返还甲公司。丙公司拒绝。 2023年1月12日,甲公司将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书面通知赵某。赵某于2023年2月20日要求甲公司提前清偿借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甲公司拒绝。 2023年6月9日,甲公司向赵某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99万元的现金支票,以清偿借款本息。 赵某发现支票上“收款人名称”是空白的,遂在“收款人名称”空白处填写自己的姓名并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 2023年6月20日,赵某通知甲公司还差1万元借款本息未清偿。甲公司认为其已经清偿了全部借款本息,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赵某遂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该案应当由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资格成为乙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2)赵某以该产品已经设定浮动抵押为由,要求丙公司将该产品返还甲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赵某要求甲公司提前清偿借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赵某在“收款人名称”空白处填写自己的姓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应向赵某清偿借款本息多少万元?并说明理由。 (6)赵某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1783. 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设备,约定分12期付款,每期支付10万元,总价款为120万元。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乙公司将M汽车抵押给了甲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间乙公司不得转让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物禁止转让登记。乙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的10万元价款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设备。 为支付第二期10万元价款,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公司承兑的纸质商业汇票给甲公司。之后,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但丁公司依然将该汇票背书转给了戊公司。 乙公司第三、四期款项均正常支付,但第五期和第六期共计20万元未支付,经甲公司催告后仍未支付。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主张实现对M汽车的抵押权。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抵押期间乙公司已将M汽车卖给了庚公司,庚公司在购买时未对M汽车的登记事项进行确认,且购买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乙公司经营恶化,持股12%的股东王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解散公司的决议。代表60%表决权的股东对该决议投了赞成票,代表10%表决权的股东投了反对票,代表30%表决权的股东弃权。股东会作出了解散公司的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戊公司能否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2)戊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4)若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和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5)若甲公司主张M汽车仍归乙公司所有,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6)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能够通过?并说明理由。
1784. 2018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018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陈某的朋友李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郑某作出保证,郑某接收且未提出异议。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9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 2019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 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某抗辩称:(1)自己只是单方以书面形式向某作出保证,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合同不成立;(2)即使保证合同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已知:郑某与李某、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林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赵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李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李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蔡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785. 2022年1月1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台机器出租给乙公司,租期2年,乙公司一次性支付租金100万元。次日,甲公司为该机器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200万元。 甲公司的监事赵某怀疑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关联关系,遂请求监事会予以调查,遭到监事会主席拒绝。赵某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后请求甲公司承担费用,遭到甲公司拒绝。 2022年5月10日,张某因该机器产生的噪音打扰其午休,利用乙公司安保工作的漏洞,将该机器转移至其承包的位于乙公司围墙外的林地中,乙公司调取监控录像后请求张某返还该机器并赔偿其误工损失。 张某以乙公司并非该机器的所有权人为由予以拒绝,乙公司报警后,张某返还了机器,乙公司加装了降噪设施。 2023年1月10日,因隔壁丁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丁企业”)的厂房发生爆炸,导致该机器全部毁损,乙公司无法继续使用,乙公司请求甲公司退还租金50万元,甲公司以机器毁损与其无关为由拒绝退还。 2023年2月10日,丙保险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保险金200万元后向丁企业索赔200万元,丁企业以丙保险公司并非被损毁机器的所有权人为由拒绝赔偿。 陈某为丁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80万元,实缴出资50万元,2023年1月15日退伙,陈某从丁企业取回20万元现金。后因丁企业无力赔偿其厂房爆炸所导致的债务,丙保险公司向陈某索赔,陈某以其已经退伙为由拒绝赔偿。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请求甲公司承担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请求张某返还机器并赔偿其误工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请求甲公司退还50万元租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丙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丁企业索赔?并说明理由。 (5)陈某以其已经退伙为由拒绝赔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1786. 2022年5月,钱某、王某、庞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企业的亏损由钱某、王某、庞某按照1:2:2分担。 2024年2月11日,甲企业为其名下的小汽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被保险人为甲企业。保险合同中列有免责条款,其中包括“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车损险不赔”。关于该条款,保险公司已向甲企业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024年3月5日,甲企业将小汽车卖给乙公司。2024年3月20日,该小汽车的零部件被盗,乙公司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表示拒绝赔付,理由为该事故属于免责条款所列事项。乙公司则认为,甲企业将小汽车转让给自己后,保险公司未向其就免责条款作出提示说明,故免责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事故发生后,乙公司报警,M市N县公安局调取监控录像后,发现零部件为吴某所盗,故对吴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吴某不服,向M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 2024年4月10日,甲企业向丙公司借款5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0%。甲企业将自己的厂房抵押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厂房在2023年12月1日已出租给黄某,租期2年。 2024年4月25日,因欠丁公司的债务到期,丙公司将其对甲企业的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已通知甲企业,但未办理抵押权的转移登记手续。之后,甲企业欠丁公司的借款到期,无力清偿。 丁公司以甲企业、钱某、王某、庞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请求钱某、王某、庞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实现在厂房上设立的抵押权。 钱某认为,合伙协议约定亏损由钱某、王某、庞某按照1:2:2分担,自己仅须对丁公司承担100万元的责任。 2024年8月3日,丙公司的经理裴某擅自以丙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了2辆小汽车。股东苏某知道后提出了异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主张免责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吴某向M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是否享有对该厂房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黄某的租赁合同是否会受到丁公司抵押权实现的影响?并说明理由。 (5)钱某主张仅对丁公司承担100万元的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经理裴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1787. 2024年9月,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租赁位于A地的厂房,双方约定:租期2年以上,月租金10万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024年10月10日,甲企业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乙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商业汇票。该汇票的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 应乙公司的要求,甲企业请求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为其所持上述汇票提供担保。戊公司由赵某、钱某、孙某和甲企业出资设立,四位股东分别认缴出资30万元、35万元、8万元和27万元。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 2024年10月12日,戊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就戊公司为甲企业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表决。除甲企业以外的其他股东均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赵某、孙某赞成,钱某反对,股东会作出通过该事项的决议。戊公司随即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对汇票做出保证行为。 2024年11月15日,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乙公司将厂房卖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受让后,通知甲企业向自己缴纳租金,甲企业表示拒绝。丙公司遂通知甲企业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腾退房屋。甲企业认为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丙公司遂向A地人民法院起诉。甲企业则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该案应当由甲企业住所地B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4年12月7日,甲企业为获得资金向己公司借款,并以自己的一台大型设备设定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借款本息时,该设备归己公司所有。由于甲企业持续经营不善,有限合伙人秦某心存疑问,遂以涉及自身利益为由提出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被合伙事务执行人周某拒绝。理由是:有限合伙人不得查阅企业会计账簿。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戊公司股东会通过为甲企业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该汇票上的被保证人是谁?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企业在合理期限内腾退房屋?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向A地人民法院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抵押合同中“甲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借款本息时,该设备归己公司所有”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周某拒绝秦某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