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1705. 繁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星公司”)是一家于2021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繁星公司设有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10人。 中国证监会在2024年12月对繁星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2024年10月,繁星公司拟向其股东甲公司销售一批原材料,而繁星公司的董事潘某、孙某正是由甲公司派出的。繁星公司召开董事会对该销售事项进行表决,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中有六名出席了该次会议。除两名董事投了反对票以外,其余董事均表示赞成。 (2)2024年11月,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召开会议讨论回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会议决定回购本公司股份1200万股,并于2026年12月前转让给公司员工。经查,繁星公司未曾发行过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存在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回购股份等情形。 (3)2024年12月,繁星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上,董事会提名了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于某,该候选人是持有繁星公司已发行股份3%的股东的妹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繁星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向甲公司销售原材料的决议?并说明理由。 (2)关于股份回购的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于某是否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并说明理由。
1706. 2024年7月1日,赵某、钱某、孙某依法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章程规定:赵某、钱某和孙某认缴出资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出资期限分别为公司成立之日起1个月、2个月和3个月,甲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未作特别规定。 2024年7月3日,赵某书面通知钱某、孙某,拟将其所持全部股权以100元转让给李某,李某于股权变更登记日当日以现金支付价款。7月4日,钱某书面通知孙某、赵某,拟将其所持全部股权以20万元转让给周某,周某于股权变更登记日以现金支付价款。接到通知的股东均未回复。 2024年8月5日,甲公司将李某记载于股东名册,赵某与李某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赵某未缴纳出资,李某对此知情。8月6日,甲公司将周某记载于股东名册,钱某与周某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8月7日,孙某以赵某和钱某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对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提出异议。 2024年8月8日,甲公司请求赵某缴纳10万元出资,李某承担连带责任,赵某以股权已经转让给李某为由予以拒绝,李某以股权转让时赵某已过出资期限为由予以拒绝。 2024年9月2日,甲公司请求周某缴纳20万元出资,周某以其与钱某约定由钱某出资为由予以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孙某以赵某和钱某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对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提出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请求赵某缴纳10万元出资、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请求周某缴纳20万元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1709. 2018年8月,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各出资100万元,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四名股东各持股25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作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 2021年9月,赵某因病去世,其女儿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赵某所持甲公司全部股权。钱某不同意该股权继承,向周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提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200万元购买该股权,遭到周某拒绝,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2年2月,孙某为儿子购买婚房缺少资金,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甲公司10%的股权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钱某得知后,不同意该股权转让,主张按照相同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购买孙某所持甲公司5%的股权,遭到孙某拒绝。 2022年5月,因孙某与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上的差异越来越大,其他股东在甲公司股东会会议上一致通过甲公司分立的决议,由孙某独立持有一家小公司,其他股东留在甲公司。孙某不愿独立经营,对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甲公司股东会依法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孙某因此对甲公司经营心灰意冷,遂要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以退出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21年9月,钱某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2)2022年2月,钱某对孙某转让的股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3)2022年5月,孙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并说明理由。
1710. 2020年8月2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赵某、钱某、孙某和乙公司实缴出资设立。赵某以一套商铺评估作价200万元出资,钱某以一组机器设备评估作价100万元出资,孙某以货币4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90万元出资。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红权,对其他事项未作特别规定。 2021年9月8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约定一个月内支付1000万元货款。 2021年10月8日,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遂要求甲公司尽快支付货款。甲公司表示账面仅有200万元,无力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丙公司宽限几个月。丙公司拟请求甲公司提供担保,调查后发现:(1)赵某虽然于2020年9月1日将上述商铺交付甲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手续;(2)钱某出资的机器设备因市场变化发生贬值,2021年10月的公允价值仅为50万元;(3)乙公司的出资形式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2021年10月20日,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补足出资;(2)认定钱某出资额为50万元,要求其补足出资;(3)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后,责令赵某和乙公司于15日内予以纠正。在该期限内,赵某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乙公司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请求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请求钱某补足出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请求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1713. 2023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23年12月前缴足;(3)公司不设董事会,设1名董事;(4)公司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5)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23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25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对于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部分,清算组要求丁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设1名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对于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部分,清算组要求丁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1718. 2024年1月2日,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分别持有甲企业25%的财产份额。合伙协议对财产份额的转让未作特别约定。 2024年2月1日,赵某通知孙某和李某,拟将其持有的甲企业25%的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某。孙某和李某均要求按比例购买赵某的财产份额,不同意赵某将其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某。赵某未理会孙某和李某的异议,仍然将上述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某。 2024年3月1日,钱某通知李某和孙某,拟将其持有的甲企业5%的财产份额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某,周某在财产份额变更当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3月2日,孙某表示同意。3月3日,李某要求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份额,自份额变更当日起1个月内支付价款。3月4日,钱某将上述财产份额转让给周某,李某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出异议。 2024年4月1日,孙某经钱某同意后,将其持有的甲企业1%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秦某。李某得知后提出,孙某将上述财产份额转让给秦某必须经过李某同意。孙某认为其和钱某持有甲企业过半数的财产份额,其和钱某同意即可转让。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未理会孙某和李某的异议,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李某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对钱某转让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李某提出孙某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秦某必须经李某同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1720. 2023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23年2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 2023年4月,戊投资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C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C企业”)。后因C企业开始涉足A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A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23年5月,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200万元,但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的出质事项作出约定。 2023年8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庚因欠A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企业提出就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行使质权之主张,A企业均表示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反对丁提议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在甲、乙反对,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丁关于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提议能否通过?并说明理由。 (3)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庚能否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5)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庚出质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庚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