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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 2022年11月1日,赵某、钱某、孙某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赵某以房屋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20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钱某以专利出资,于当日交给甲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孙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但未交给甲公司使用。 2022年12月1日,经甲公司催促后,钱某在合理期限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为甲公司,孙某将土地交付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主张钱某和孙某在2022年12月1日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遭到钱某和孙某的反对。 因市场变化,赵某出资的房屋贬值严重,2023年8月3日经评估机构评估,赵某出资房屋的市场价值仅为150万元,甲公司要求赵某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钱某在2022年12月1日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孙某在2022年12月1日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赵某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1702. 2019年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董事赵某未持有甲公司股份。公司监事孙某持有甲公司10万股股份。公司总经理李某持有甲公司5万股股份。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未作特别规定。 2019年5月,为了增加员工对公司的信心,赵某买入甲公司10万股股份。赵某认为,只有转让股份才需要向公司报告,买入股份不需要报告,故未向甲公司报告其买入股份的行为。 2019年8月,孙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2万股股份。 2019年12月,公司总经理李某辞职。因担心公司股价下跌,李某于2020年3月将其持有的甲公司5万股股份全部转让。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不向甲公司报告其买入甲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孙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2万股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李某全部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5万股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1703. 2024年2月,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主营服装生产和销售,职工人数220人。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分别认缴出资80万元、60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 甲公司章程规定:(1)甲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人,不设职工代表,赵某任董事长;(2)公司利润由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分别以50%、20%、20%和10%的比例进行分配。 2024年11月,甲公司经理宋某设立了乙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并擅自以甲公司名义从乙企业购买布料,从中获利50万元。孙某知道此事后,提出该获利应收归甲公司所有。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的设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孙某关于宋某的获利应收归甲公司所有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1704. 甲、乙、丙、丁、戊于202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22%、30%、20%、20%、8%。2024年A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 (1)3月,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戊赞成,丙、丁反对,股东会作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 (2)6月,因A公司实力明显增强,乙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表决时,乙、丙、丁赞成,甲、戊反对,股东会作出了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说明理由。 (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1705. 繁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星公司”)是一家于2021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繁星公司设有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10人。 中国证监会在2024年12月对繁星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2024年10月,繁星公司拟向其股东甲公司销售一批原材料,而繁星公司的董事潘某、孙某正是由甲公司派出的。繁星公司召开董事会对该销售事项进行表决,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中有六名出席了该次会议。除两名董事投了反对票以外,其余董事均表示赞成。 (2)2024年11月,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召开会议讨论回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会议决定回购本公司股份1200万股,并于2026年12月前转让给公司员工。经查,繁星公司未曾发行过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存在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回购股份等情形。 (3)2024年12月,繁星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上,董事会提名了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于某,该候选人是持有繁星公司已发行股份3%的股东的妹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繁星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向甲公司销售原材料的决议?并说明理由。 (2)关于股份回购的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于某是否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并说明理由。
1706. 2024年7月1日,赵某、钱某、孙某依法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章程规定:赵某、钱某和孙某认缴出资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出资期限分别为公司成立之日起1个月、2个月和3个月,甲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未作特别规定。 2024年7月3日,赵某书面通知钱某、孙某,拟将其所持全部股权以100元转让给李某,李某于股权变更登记日当日以现金支付价款。7月4日,钱某书面通知孙某、赵某,拟将其所持全部股权以20万元转让给周某,周某于股权变更登记日以现金支付价款。接到通知的股东均未回复。 2024年8月5日,甲公司将李某记载于股东名册,赵某与李某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赵某未缴纳出资,李某对此知情。8月6日,甲公司将周某记载于股东名册,钱某与周某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8月7日,孙某以赵某和钱某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对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提出异议。 2024年8月8日,甲公司请求赵某缴纳10万元出资,李某承担连带责任,赵某以股权已经转让给李某为由予以拒绝,李某以股权转让时赵某已过出资期限为由予以拒绝。 2024年9月2日,甲公司请求周某缴纳20万元出资,周某以其与钱某约定由钱某出资为由予以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孙某以赵某和钱某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对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提出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请求赵某缴纳10万元出资、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请求周某缴纳20万元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1707.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21年成立,其董事会目前有8名董事,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为12名。 2024年5月,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周某、冯某、苏某和李某出席会议。董事谢某因病未能出席,并通过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其表决。董事陆某因故未能出席,并书面委托其助理代其表决。其余两位董事吴某、鲍某均未出席。 2024年8月,董事吴某突发疾病辞去董事职务。因此,甲公司计划于2024年9月召开临时股东会。 2024年9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公告称将于2024年9月28日召开临时股东会。 2024年9月16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A企业向董事会提交了书面临时提案,董事会于2024年9月17日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会议出席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计划于2024年9月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A企业是否有资格向董事会提交临时提案?并说明理由。
1708. 赵某、钱某等5位股东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赵某持有该公司1.7%的股权。鉴于甲公司连续7年盈利且符合法定利润分配条件,但均未向股东分配利润,赵某书面提出查阅公司账簿的请求,甲公司拒绝,理由是赵某的持股比例太低,无权查阅公司账簿。 2020年5月,股东钱某意欲退出公司并与非股东孙某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磋商,确认按价格120万元、现金支付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钱某将上述详情书面通知赵某和其他股东。 赵某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提出以市场价格为120万元的名下房产换取钱某的股权。钱某予以拒绝,并将股权转让给了孙某。 2020年6月,甲公司股东会会议决定,虽然2019年度公司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但是为了扩大再生产,2019年度的利润不作分配。赵某在该次股东会会议上投票反对,并于7月初请求甲公司收购其股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拒绝赵某查阅公司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赵某是否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3)赵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收购其股权?并说明理由。
1709. 2018年8月,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各出资100万元,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四名股东各持股25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作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 2021年9月,赵某因病去世,其女儿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赵某所持甲公司全部股权。钱某不同意该股权继承,向周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提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200万元购买该股权,遭到周某拒绝,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2年2月,孙某为儿子购买婚房缺少资金,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甲公司10%的股权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钱某得知后,不同意该股权转让,主张按照相同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购买孙某所持甲公司5%的股权,遭到孙某拒绝。 2022年5月,因孙某与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上的差异越来越大,其他股东在甲公司股东会会议上一致通过甲公司分立的决议,由孙某独立持有一家小公司,其他股东留在甲公司。孙某不愿独立经营,对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甲公司股东会依法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孙某因此对甲公司经营心灰意冷,遂要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以退出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21年9月,钱某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2)2022年2月,钱某对孙某转让的股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3)2022年5月,孙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并说明理由。
1710. 2020年8月2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赵某、钱某、孙某和乙公司实缴出资设立。赵某以一套商铺评估作价200万元出资,钱某以一组机器设备评估作价100万元出资,孙某以货币4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90万元出资。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红权,对其他事项未作特别规定。 2021年9月8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约定一个月内支付1000万元货款。 2021年10月8日,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遂要求甲公司尽快支付货款。甲公司表示账面仅有200万元,无力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丙公司宽限几个月。丙公司拟请求甲公司提供担保,调查后发现:(1)赵某虽然于2020年9月1日将上述商铺交付甲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手续;(2)钱某出资的机器设备因市场变化发生贬值,2021年10月的公允价值仅为50万元;(3)乙公司的出资形式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2021年10月20日,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补足出资;(2)认定钱某出资额为50万元,要求其补足出资;(3)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后,责令赵某和乙公司于15日内予以纠正。在该期限内,赵某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乙公司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请求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请求钱某补足出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请求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1711. 2023年7月3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依法成立。甲公司章程规定,张某以货币认缴出资100万元,王某以房产认缴出资1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25年8月31日,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 2023年7月10日,王某将其一套经评估价值为100万元的房屋交付甲公司使用,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2024年8月9日,甲公司提出因市场变化导致房屋贬值需要重新对王某出资的房屋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评估现值85万元,甲公司遂要求王某补足15万元出资。 2024年8月23日,甲公司因经营亏损,无力清偿债权人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乙公司要求张某提前缴纳出资,张某以未届出资期限为由拒绝。 2024年8月30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王某提出由于甲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要求解散公司,甲公司股东会未通过公司解散的决议,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要求王某补足15万元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要求张某提前缴纳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王某以甲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712. 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四人于2022年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主要经营空调的生产和销售。甲公司设立董事会,不设立监事会,由钱某担任监事。甲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特别规定。 2024年甲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 (1)2024年9月,钱某因打算定居境外,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甲公司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赵某得知后,不同意该股权转让,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遭到钱某拒绝。同时,钱某向甲公司提出辞去监事职务,但甲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该职务直至新监事就任。 (2)2024年12月,乙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的现任董事吴某曾于2017年因侵占财产被判有期徒刑3年,2020年刑满释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对钱某转让的股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要求钱某继续履行监事职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吴某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1713. 2023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23年12月前缴足;(3)公司不设董事会,设1名董事;(4)公司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5)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23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25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对于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部分,清算组要求丁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设1名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对于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部分,清算组要求丁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1714. 202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2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202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仍签订了该合同。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并说明理由。
1715. 2024年4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1)赵某、孙某、李某以货币各出资10万元,钱某以房屋作价出资10万元。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甲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甲企业成立后,接受郑某委托加工承揽一批产品,郑某未向甲企业支付5万元加工费。由于钱某在购买出资房屋时曾向郑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偿还,甲企业向郑某请求支付5万元加工费时,郑某认为钱某尚欠其借款3万元,故主张抵销3万元,只付甲企业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716. 李某、王某、林某和郑某于2017年12月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李某为普通合伙人,王某、林某、郑某为有限合伙人;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未作限制性约定。 2019年甲企业发生下列事项: (1)1月,王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借款20万元。 (2)3月,李某发现林某和朋友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与甲企业同类的业务,挤占了甲企业的市场份额。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遭到林某的拒绝。 (3)4月,郑某因个人原因退伙,从甲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5万元。8月,丙公司要求甲企业偿还2018年12月所欠的到期货款30万元。因无力清偿,甲企业要求郑某承担其中5万元的债务,郑某以其已经退伙为由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郑某拒绝承担5万元的债务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1717. 2020年5月12日,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成立,营业范围为系统广告制作,赵某、李某为普通合伙人,钱某等3人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赵某出资10万元,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缴清。协议未对其他事项作特别约定。甲企业成立后,钱某缴纳出资10万元。 2021年3月1日,李某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从事影视广告制作的普通合伙企业,李某向甲企业通报了该事宜,部分合伙人提出异议。2022年4月15日,因甲企业出现亏损,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钱某退伙并从甲企业取回财产2万元。 2023年7月5日,甲企业债权人孙某因2021年发生的15万元债务对甲企业赵某、钱某提起诉讼,由于甲企业已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孙某主张赵某和钱某对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赵某认为,合伙协议明确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亏损,自己未缴纳出资无须承担任何责任。钱某认为自己已经退伙,不应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赵某拒绝向孙某承担责任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钱某拒绝向孙某承担责任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1718. 2024年1月2日,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分别持有甲企业25%的财产份额。合伙协议对财产份额的转让未作特别约定。 2024年2月1日,赵某通知孙某和李某,拟将其持有的甲企业25%的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某。孙某和李某均要求按比例购买赵某的财产份额,不同意赵某将其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某。赵某未理会孙某和李某的异议,仍然将上述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某。 2024年3月1日,钱某通知李某和孙某,拟将其持有的甲企业5%的财产份额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某,周某在财产份额变更当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3月2日,孙某表示同意。3月3日,李某要求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份额,自份额变更当日起1个月内支付价款。3月4日,钱某将上述财产份额转让给周某,李某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出异议。 2024年4月1日,孙某经钱某同意后,将其持有的甲企业1%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秦某。李某得知后提出,孙某将上述财产份额转让给秦某必须经过李某同意。孙某认为其和钱某持有甲企业过半数的财产份额,其和钱某同意即可转让。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未理会孙某和李某的异议,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李某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对钱某转让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李某提出孙某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秦某必须经李某同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1719. 2022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以劳务出资,乙出资5万元,丙、丁各出资50万元。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2024年1月8日,A企业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货款80万元,收到货物后7日内付款。2024年2月26日,A企业如约收到货物,但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付款。 2024年4月,乙因发生车祸瘫痪,退出A企业,并办理了退伙结算。 2024年7月,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C银行借款15万元。 2024年8月,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丁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 2024年9月,B公司向A企业催要上述到期货款,因A企业无力偿还,B公司遂要求乙承担全部责任,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B公司又要求丁承担全部责任,丁以债务发生时自己为有限合伙人为由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乙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丁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1720. 2023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23年2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 2023年4月,戊投资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C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C企业”)。后因C企业开始涉足A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A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23年5月,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200万元,但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的出质事项作出约定。 2023年8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庚因欠A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企业提出就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行使质权之主张,A企业均表示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反对丁提议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在甲、乙反对,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丁关于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提议能否通过?并说明理由。 (3)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庚能否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5)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庚出质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庚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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