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2541. 2020年8月,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各出资100万元,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4名股东各持股2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作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 2023年9月,赵某因病去世,其女儿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赵某所持公司全部股权。钱某不同意该股权继承,向周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提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200万元购买该股权,遭到周某拒绝。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4年2月,孙某为儿子购买婚房缺少资金,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甲公司10%的股权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钱某得知后,不同意该股权转让,主张按照相同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购买孙某所持甲公司5%的股权,遭到孙某拒绝。 2024年5月,因孙某与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上的差异越来越大,其他股东在甲公司股东会会议上一致通过甲公司分立的决议,由孙某独立持有一家小公司,其他股东留在甲公司。孙某不愿独立经营,对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甲公司股东会依法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孙某因此对甲公司经营心灰意冷,遂要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以退出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2023年9月,钱某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2)2024年2月,钱某对孙某转让的股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简要说明理由。 (3)2024年5月,孙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2548. 2020年1月,周某、吴某、蔡某和其他10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记载,周某为第一大股东,出资5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后的6个月内缴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和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 2024年6月,蔡某认缴的出资经催告仍未足额缴纳,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蔡某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蔡某以甲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 2024年7月,吴某拟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李某,并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回复,吴某认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自己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吴某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2024年8月,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甲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并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表决,股东钱某投了反对票,其他人赞成,决议通过。钱某提出退出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遭到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蔡某拒绝甲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吴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收购钱某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2553. 2020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特许经营权出资,2020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1名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对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20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22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清算组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以特许经营权出资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设1名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对乙公司的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分别承担什么民事责任?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