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2300. 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2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25年4月20日完成,2×24年度财务报告于2×25年4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25年1月1日至4月20日,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资料一:1月20日,甲公司获知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乙公司账款600万元全部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经过测算,预计可收回全部金额的10%。甲公司在2×24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全部债务,按应收乙公司账款余额的60%计提了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资料二:2月22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退回的2×25年1月23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甲公司向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销售成本为135万元,甲公司已于2×25年1月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款项至退货时尚未收回,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 资料三:2×25年3月1日,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24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决定以公司2×24年年末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配送0.5元,共分派现金股利600万元。 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要求: 判断资料一至资料三是否属于2×24年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并简要说明理由;如为调整事项,编制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