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人力资源师知识点试题: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

2022年02月07日 来源:来学网

 

  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范。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主要为下列制度。

  1.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是对某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审理活动的组织形式。依据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根据仲裁庭仲裁员人数,仲裁庭可分为两种形式:(1)独任仲裁庭;(2)合议仲裁庭。

  2.一次裁决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仲裁程序的最终裁决,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

  【例】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  )裁决制度。

  A.两次

  B.多次

  C.一次

  D.无限

  参考答案:C

  3.合议制度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4.回避制度

  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下述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5.管辖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是指不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6.区分举证责任制度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劳动关系的特点所决定,反映平等主体关系间的争议事项,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反映隶属性关系的争议事项,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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