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总结: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构成要点

2018年02月09日 来源:来学网

  内容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本罪针对金融机构背离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受托客户财产的行为而设立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1)所谓违背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有关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有关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具体约定义务。

  (2)所谓擅自运用,是指非法动用受托客户的资金,包括具有归还意图的非法使用和不打算归还的非法占有。

  (3)所谓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是指客户按约定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和资产,含存款、证券交易资金、期货交易资金以及受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证券投资基金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投资理财特定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犯罪主体是 单位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则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2、 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3、 根据证券法规定,采用包销、代销方式承销证券的,其中的承销期不得超过90日

  4、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后的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

  5、 信用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6、重组管理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则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不适用于按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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