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规定
2018年02月05日 来源:来学网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
1.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首先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这一规定:
(1)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在决议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示1】公司为“他人”(非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要有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示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相反的规定。
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要点
内容
滥用的方式
滥用股东权利;
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
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滥用的损害对象
其他股东;
公司和债权人
滥用的后果
给公司造成损失;
给股东造成损失;
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滥用的责任
(1)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害的,承担一般的赔偿责任;
(2)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由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