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2018年02月05日 来源:来学网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够人、合法、认股本;有钱、有房、有章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一)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审批权

  (1)-(11)略

  【注意】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执行、制订的权利。

  (1)-(9)略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监督的权利。

  (1)—(7)略。

  【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应当占1/3,由职代会选举。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4.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5.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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