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练习】2021年中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实务》练习题(12)

2021年03月04日 来源:来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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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是否还承担赡养义务? (P90页案例4)

  答: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它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所以养子女不再对养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例外情况有: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所以,本案中老吴夫妇将小吴抚养至成年,现如今年迈体弱,缺乏生活来源,尽管小吴和老吴夫妇已经解除收养关系,成年的小吴但应当支付生活费。

  二、某甲有子乙、女丙,乙1986年死亡,遗下子丁、女戊,甲1996年死亡,遗有财产2万元,问该案如何继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所以,本案中的四个子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每人各得四分之一5000元。

  三、某甲丧偶,有四个儿子均已成家各有子女,并分家单过,一日,某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双死亡,甲有遗产4万元,问:

  1、此案应如何继承?

  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遗产?

  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和乙子应得多少?

  答:1、法定继承中如果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谁死于后的,应推定没有继承权的人先死。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应推定长辈甲先死。

  2、甲先死,甲的遗产原则上由其四个儿子均等继承。乙继承的四分之一即一万元。乙与乙妻是夫妻婚姻关系,乙妻得一半份额即5000元,由于乙去世,乙的另一半份额属于乙妻和乙子的共同财产,乙妻和乙子再各得二分之一。所以,乙妻得四分之三7500元,乙子的四分之一2500元。

  3、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本案中,若乙先死,由乙的晚辈直系血亲乙子代位继承其父乙继承甲遗产的份额,继承甲遗产的四分之一即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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