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专项练习试题七

2020年12月25日 来源:来学网

       2020年中级会计已经结束,没能参加考试的小伙伴可以准备2021年中级会计的备考了。预计2021年中级考试报名在2021年3月,考试时间预计在2021年九月。中级会计考试科目《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来学小编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相关试题,具体如下:

  【案例1】(简答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5月发生下列事实:

  (1)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钢材总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付全部货物;甲公司于乙公司交付货物后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5月16日,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10万元定金,乙公司接受并未提出异议。

  (2)5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但丙公司尚未支付50万元到期租金。5月30日,因欠丁公司的债务到期,甲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5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

  (3)5月26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当地政府组织救灾募捐活动,甲公司当场承诺捐款20万元,但一直未履行。其后甲公司因业务不景气,欲撤销该项赠与。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支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有效定金数额应为多少?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对丙公司是否生效?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撤销赠与?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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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答案】

  (1)有效定金数额应为10万元。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在本题中,乙公司接受了10万元定金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定金合同进行了变更,故有效的定金数额为10万元。

  (2)甲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对丙公司不生效。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甲公司转让债权时未通知丙公司,故对丙公司不发生效力。

  (3)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根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案例2】(简答题)

  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公司财务部门章的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

  2016年10月10日,梁某请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

  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周某于2016年1月1日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

  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1)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梁某无权请求撤销;(2)自2016年1月1日赠与行为发生至梁某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年法定期间,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郑某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在本题中,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与梁某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所以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

  (2)郑某抗辩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均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郑某抗辩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在本题中,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了该行为,截至2017年1月20日尚未超过1年的期间。

  【案例3】(简答题)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李某的答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王某、李某的答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王某、李某的答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的年利率为24%但未约定逾期利率,陈某有权要求按照借期内的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

  (3)王某、李某的答辩(3)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王某和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案例4】(简答题)

  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

  2018年6月,甲公司不能履行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债务,致使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3个月租金9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厂房被查封所遭受的损失,并主张将损失赔偿与所欠租金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

  2018年8月,厂房被依法拍卖,由于厂房带租拍卖无人应买,丙银行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3)丙银行能否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法定孳息(房屋租金),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2)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丙银行有权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即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实现时无人应买抵押物,或者出价降低导致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等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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