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2018年01月02日 来源:来学网

  【考点五】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资格管理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二十六条规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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