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挂证?面临的不仅是撤销GSP、罚款,还有更多!

2017年06月22日 来源:来学网

执业药师“挂证”

一直是业界高度关注的问题

2017年以来多个省市食药监局陆续开始

严查执业药师兼职挂靠现象

这不,近日长春市食药监局要求

三次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且销售处方药

将对企业全面检查、撤销GSP认证证书

罚款二万元、记入监管档案

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

看了这些

以后还敢挂证吗?

长春市食药监局严查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为实现长春市药品流通秩序持续好转,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根据省局《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进行整治的通知》(吉食药监药流通〔2016〕728号)要求,结合实际,对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监管提出如下措施:

一、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对监督检查中证实企业执业药师未能较好履行处方审核、提供药学服务、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执业药师注册证、未佩戴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牌、在岗的执业药师未挂牌明示等,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二、药品经营企业未坚持诚实守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执业药师注册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撤销GSP认证证书,并通报执业药师注册管理部门。

三、检查人员现场调查审核,证实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撤销该企业GSP认证证书,停止其经营活动

四、检查人员在监管中第二次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的,责令该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和执业药师到辖区监管部门说明执业药师不在岗的原因,记入监管档案,无正当理由的,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销售处方药的,按修订后《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检查人员在监管中第三次发现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岗且销售处方药的,应对企业全面检查,作出飞行检查报告,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该撤销GSP认证证书的坚决撤销,并处罚款二万元,记入监管档案,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六、对监管中查实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已开办的,撤销其认证证书,新开办的要依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按提供伪造、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形论处,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挂证”的执业药师列在市局网站通报,对期间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从重处罚二万元。发现批发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按《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飞行检查报告,建议省局采取撤销其GSP认证证书风险控制措施。

七、在市局监管平台中建立执业药师数据库,内容包括执业药师个人基础信息、执业单位信息等内容,所有企业都要及时录入注册在本企业的执业药师信息,执业药师发生变动时,及时更新信息。

事实上,不仅长春市,今年国内多地对执业药师“挂证”都进行了严厉打击。

浙江

根据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官网信息,3月1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使用全国执业药师管理信息系统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就为全面推进全国执业药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提升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做出全面部署。

从会议信息来看,跟执业药师群体信息相关的有两点:

一、全国执业药师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推进使用已成大势,目前已有29个省(区、市)使用全国执业药师管理信息系统,执业药师注册数据的地区间信息壁垒逐步被打破,实现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数据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全国执业药师管理信息系统将有效打击“挂证”行为,确保“执业药师是为患者服务的,不是摆着看的”。

安徽

3月10日,安徽安庆市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在岗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说明一年中执业药师在工作时间内三次检查不在岗的,视为“挂证”行为。新开办药店需要两名执业药师。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药监局要求全区药品经营企业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5月1日进行自查,存在问题的,应立即整改。

5月1日以后,凡查实药品经营企业存在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行为,将收回违规企业GSP证书,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违规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再次发现执业药师虚挂、兼职以及履职不到位现象的,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药店中虚挂兼职执业药师情况,将建议撤销其医保定点资格。虚挂兼职的执业药师,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其中,宁夏吴忠市近期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集中整治执业药师挂证行动

近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迅速行动,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集中整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截止目前,共检查辖区药品经营企业135家,查处执业药师“挂证”违法案件3起,当场行政处罚3起,收缴罚没款3000元,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9份。

下一步,吴忠市将通过部门间协作、信用诚信评定、定点医保评审等手段,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大力整治和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清除执业药师“挂证”顽疾。

虽然以前执业药师挂证现象比较普遍,也曾有网友表示“全职执业药师在药店工作被沦为卖药郎,实现不了自己的价值,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而药店又出于利益的考虑当然觉得租证比请一个全职执业药师更划算,挂证是迫不得已的”。但是,“挂证”的法律风险很多人却并不太了解。

证有何风险?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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