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事网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重要提示

2017年06月16日 来源:来学网

2017年度监理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翻译专业职业资格考试重要提示

2017年度监理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翻译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将于5月20、21日在西安组织举行。为了更好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1、开考前30分钟,应试人员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今年是身份证换证高峰期,请应试人员考前认真检查身份证有效期限,过期者需办理临时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

2、开考5分钟后,应试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开考2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

3、应试人员进入考场时,须严格按规定接受安检。请自备手提袋,除规定可携带的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装入袋内(手机装入袋前须关机并取消闹铃设置),并统一放在考场物品存放处;然后接受安检,在规定座位就坐。开考后应试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除规定可携带的物品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存储(含带有通信和存储功能的手表)、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设备、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4、参加监理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测工程师考试的应试人员,须携带黑色墨水笔(钢笔、签字笔)、2B铅笔、铅笔刀、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参加翻译专业资格笔译实务科目考试的应试人员,除携带黑色墨水笔(钢笔、签字笔)、2B铅笔、铅笔刀、橡皮外,还可携带纸质中外、外中词典各一本。应试人员在座次表上签名时需填写本人手机号码。考场内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5、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毁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内容,否则按违纪处理。

6、成绩查询请登录:http://www.cpta.com.cn/。请妥善保管准考证,以备考试合格后领取资格证书时使用。

7、应试人员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有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和有关规定处理。

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向所在单位通报。

8、请广大考生关注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公众微信号sxrskswx,及时获取考试资讯。

9、因本次考试与我省二建、卫生等大型考试时间重叠,请考生及时查看考点位置及行车路线,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防止误考。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31号(摘录)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六条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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