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投顾业务的条件及申请文件

2017年06月14日 来源:来学网

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在《公告》的答记者问中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顾业务进行了限制:“自《公告》发布之日(即2016年2月5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待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管理的相关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再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备案。”

2017年3月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虽然规定了为私募基金提供投资顾问服务适用该办法,但是由协会另行制定。

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尚未颁布投顾服务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顾业务尚无专门规范。2016年7月14日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证券期货私募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017年7月18日正式实施,其中对私募管理人开展投顾业务的条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2016年10月21日,中基协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以下简称《证券期货私募2号规范》),对《证券期货私募暂行规定》中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顾业务的各项条件进行了说明。

一、《证券期货私募暂行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顾业务的要求

《证券期货私募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2.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也就是说,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满一年。(观察会员、正式普通会员均可)

2、符合相关数量的人员配置并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即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投资管理业绩,无不良从业记录。(投资管理人员均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该条件中的“投资管理业绩”是指能够明确归属于投资管理人员本人且满足连续 3 年条件的投资管理业绩,不限于最近连续 3 年。

二、《证券期货私募2号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应提交的文件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

1、承诺在协会登记满一年,已成为协会会员,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承诺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 3 名,且最近三年无不良从业记录;

3、承诺函应当加盖公司公章,3 名投资管理人员本人签字。

注:

① 3 年以上连续投资管理业绩是指投资管理人员连续3 年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投资业绩记录,中间未有中断,但因疾病、生育、法规限制或合同约定限制等客观原因中断从业经历且不超过 1 年的,可不重新计算连续年限。

② 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受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持牌机构或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任职,具备证券、期货自营账户或受托账户投资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资总监,以及经机构授权承担投资决策职能的其他人员。

③ 不良从业记录是指投资管理人员在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因违反任职单位规定被辞退或开除的记录。

(二)资质证明文件

1、协会官网公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截图;

2、协会会员证书或协会官网公示的观察会员名单截图;

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记录查询结果截图;

4、基金从业人员系统中 3名投资管理人员不良从业记录查询结果截图,或其他可验证可核查的证明材料。

(三)投资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证明包括 3名投资管理人员的:

1、曾任职单位出具的投资管理经历说明或离任审计报告(应包括管理的基金/产品名称、期间、职责等),或担任投资顾问期间的委托管理协议。

2、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或海外基金从业人员曾就职的基金或投资管理公司出具的工作履历证明(中英文翻译件);

3、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① 如投资管理人员在现任单位具备 3 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不需要过往任职单位出具工作经历证明文件。工作经历证明中应当包括该投资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职务、所管理产品/账户的名称及管理期间,并与提供的投资管理业绩证明相匹配。

(四)投资管理业绩证明文件,提供以下一项即可:

1、曾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托管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基金/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2、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基金/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第三方评价机构是指协会官网披露的基金评价机构)

3、曾管理的基金/产品在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定期报告复印件,并说明自己管理的业绩区间;

4、曾任职单位出具的所管理的证券、期货自营账户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5、聘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产品期间的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6、其他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可核查可验证的基金/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文件。

(五)基金/产品投资业绩数据

投资管理人员曾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投资业绩数据(EXCEL格式)。样表如下:

投资管理人员:

曾管理基金/产品名称:

投资管理期间:

估值日 单位净值 累计净值 现金分红 累计净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如有)
           

注:以表格中第一个估值日为基期,估值日可以按月度填写。如该名投资管理人员3年内连续管理多只产品,不同产品的业绩数据请分开上传。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为主要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二)符合条件的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期货私募暂行规定》及《证券期货私募2号规范》的要求从事投资顾问业务,尚未明确非证券类私募管理人是否需要适用或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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