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2020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课后练习十一

2020年05月12日 来源:来学网

    目前注册会计考试时间已经公布,距离考试时间还有一百多天。2020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预计在四月份,想要报名的考生需要抓紧时间复习了,来学小编整理了【每日一练】2020年注会cpa考试《税法》常考试题,希望对考生能有所帮助。

  【例题】

  A公司为支付向B公司购买的钢材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所欠租金。C公司为履行向D中学捐资助学的承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中学,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D中学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应F公司的要求,D中学请E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就D中学对F公司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

  A公司收到钢材后,发现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及行业通行标准,无法使用。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够资金为由拒付。F公司遂向A、B、C、E公司追索。A公司称,因钢材存在重大质量瑕疵,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已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C公司以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E公司应否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A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C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C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F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4)E公司不应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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