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2019年11月19日 来源:来学网考点23: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主体与对象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提示】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
(1)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等。
(2)账户查询权
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3)保密义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3.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2020年新增)
【经典考题30·多选题】下列各项中,有权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有( )。
A.财政部门
B.税务部门
C.商业银行
D.证券监管部门
【答案】ABD
【经典考题31·单选题】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是( )。
A.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
B.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C.单位内部会计机构审核本单位会计账簿
D.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答案】D
【解析】(1)选项AB:属于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2)选项C:属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