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代理记账

2019年11月19日 来源:来学网

考点3: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机构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5.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委托人负责人签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经典考题3•判断题】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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