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专题辅导:第六章第一节

2019年09月29日 来源:来学网

  知识点: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注意】房屋出租原则上“出租人”为纳税人,但在无租使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实际受益,因此由承租人代为缴纳。

  【记忆提示】受益人纳税。

(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四)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12%

税收优惠

个人出租住房

减按“4%”的税率

 

单位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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