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专题辅导:第四章第三节

2019年09月27日 来源:来学网

第三部分 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VS消费税】

税种

目的

对象

计税基础

纳税环节

增值税

避免重复征税

所有货物

价外税

多环节

消费税

限制

特定货物

价内税

单一环节

  知识点:消费税税目(★★★)

(一)消费税税目概述(15个)

  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涂料、电池。

  知识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环节)(★★★)

(一)消费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纳税环节

适用应税消费品

是否单一环节纳税

一般情况

生产

除“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

√

委托加工

进口

特殊规定

销售

零售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

超豪华小汽车

×(加征)

批发

卷烟

×(加征)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生产应税消费品

(1)直接对外销售,于“销售时”纳税。

(2)移送使用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不纳税,待生产的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②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纳税,生产的最终非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再纳税。

③用于其他方面(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行为判定

应税行为

判定依据

委托加工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受托方”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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