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 其他业务

2019年08月29日 来源:来学网

  考点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2)集中管理原则

  (3)独立运行原则

  (4)岗位分离原则

  考点二、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8)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三、证券公司信用账户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按照规定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1.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该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6.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信用账户。

  考点四、客户信用账户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和信用证券账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1.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负债明细数据的账户。

  2.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考点五、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客户征信调查、客户的选择标准

  (一)客户的申请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客户申请时应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证券公司规定的相关材料,一般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在营业部开立的普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融资融券担保品证明、客户具有支配权的资产证明、住址证明等客户征信所需的相关材料。机构客户还需提交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授权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后应按公司规定的审核、审批流程对客户进行征信、评估。

  (二)客户征信调查

  证券公司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后,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客户征信调查内容一般应包括:客户基本资料;投资经验;诚信记录;还款能力;融资融券需求。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客户和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三)客户的选择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征信的要求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分司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满半年以上。

  (2)账户状态。要求客户开户手续齐全、资料完备,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清晰,交易结算状态良好。

  (3)信誉状况。要求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资产状况。要求客户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较强的还款能力。

  (5)投资风格及业绩。要求客户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6)关联关系。客户为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考点六、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基本内容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

  (1)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人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2)合同中载明的事项包括: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融资买人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3)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考点七、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的管理规定

  客户融资买人、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的范围。可作为融资买人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一般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四大类证券,即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由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人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担保物。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1) 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2) 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3) 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4)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5) 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6) 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佘证券和资金。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八、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2)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考点九、监管部门对转融通业务的监督管理规定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以下转融通信息:

  (1)转融资余额。

  (2)转融券余额。

  (3)转融通成交数据。

  (4)转融通费率。

  (四)资金用途

  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除用于履行证监会规定的转融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1)银行存款。

  (2)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3)购置自用不动产。

  (4)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六)报告制度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按照规定编制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月度报告。

  考点十、代销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禁止性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6)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考点十一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介绍业务的范围。

  (2)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4)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5)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十二 证券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调整相关信息的公开方式。

  考点十三、中间介绍业务的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考点十四、股票质押回购、约定式购回业务、报价回购、直接投资、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则

  (一)股票质押回购规则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人方(以下简称“融人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人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二)约定式购回相关规则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三)报价回购相关规则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并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在该证券公司指定交易的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人资金,客户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四)直接投资相关规则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和直接投资从业人员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审慎尽责。

  直接投资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 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接投资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金。

  (2) 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顾问服务。

  (3)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五)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则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推荐公司挂牌的,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代理客户买卖区域性市场挂牌产品的,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开展其他业务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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