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保险代理机构遭保监会通报处罚

2017年04月08日 来源:来学网

  4月7日下午,保监会官网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报 》,对2016年亮剑行动中的5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其中案例4涉及重庆一家保险代理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退保

2015年12月,重庆保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重庆鹏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代理)工作人员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被保险人信息并编造虚假理由退保套取退保金。经查,鹏程代理洪某通过车辆经销商为投保人郑某办理车辆保险,并为其垫缴保费,之后由于与车辆经销商发生经济纠纷,在未经客户允许情况下,自行填写《保单批改/退保申请书》且代替投保人郑某签名,办理了退保手续,并将所退保费12206.58元转账至自己银行账户。

  针对上述问题,重庆保监局对鹏程代理罚款10万元,对责任人洪某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小添财发现,重庆鹏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受到的处罚不仅这一项:

2016年6月,渝保监罚〔2016〕20号 (重庆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重庆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代理)从业人员在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填写《保单批改/退保申请书》,申请将被保险人批改为自己,再以车辆不合格为由编造退保,套取退保金12206.58元。重庆保监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重庆保监局认为,鹏程代理上述行为构成擅自变更保险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六)项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正)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鹏程代理罚款10万元。

2016年9月29日,渝保监罚〔2016〕31号 (重庆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经查实,2015年1~11月期间,重庆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诚代理公司)委托6名未执有本公司发放执业证的人员代理销售保险。上述人员共涉及代理保费收入17364598.06元。

  我局认为,鹏诚代理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委托未持有本机构发放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鹏诚代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鹏诚代理违反的几项内容究竟说了些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正)

  第四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三)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正)

  第七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016年9月份的处罚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处罚内容来看,如果情节更加严重,这家保险代理机构还有可能被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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