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知识点: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9年02月15日 来源:来学网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

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 ,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

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

全隐患, 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 ,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

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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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

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

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

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十五公里。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 、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

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 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

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

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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